(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和省运管局《关于对驾驶员诚信经营行为实施记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本市核发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运管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处属各运管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按照《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经营行为记分工作的通知》(徐运法〔2009〕101号)执行。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暂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运管所办理诚信考核手续,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附件2)。
第十条 具有一定规模(运输车辆≥10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可提前预约到企业所在地运管所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部门)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记分记录、“江苏运政在线”中的记分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记分汇总,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上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在从业资格证上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章(附件3)。
办理考核签注业务时,可当月办理,无需日对日办理。但签注日期时必须日对日签注。
第十二条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需要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运管处驾培科应将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或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述和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继续教育程序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结束后,道路运输驾驶员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附件4)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运管所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清分登记表》(附件5)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第十七条 运管所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清分登记表》,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督促所辖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安排其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其名单(附件7)上报市处驾培科,由市处驾培科将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运管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各单位(部门)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市运管处驾培科应当向社会公告,相关部门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运输车辆≥10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进行登记造册(附件6),及时掌握驾驶员异动情况,便于及时反馈驾驶员信誉考核情况。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暂住证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清分登记表》
(五)安全生产记录、遵守法规情况、服务质量记录等;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形成EXCLE电子月度报表(附件8),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形成的诚信考核档案移交至市运管处驾培科(电子月度报表一并移交)统一保存,移交双方应注意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诚信考核档案应保存至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吊销后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