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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贾汪区运管所,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车辆相关参数、配置核查工作,市处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令)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徐州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 附件:
徐州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及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配置(以下简称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令)和《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行驶证》登记为本企业(个人)的车辆承担车辆技术管理责任,负责选配符合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的客货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未经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的车辆或经核查不符合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规定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三章 核查方式
第六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车辆参数、配置的实测实查业务,委托辖区内具备条件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执行,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车辆登记及车辆参数、配置实车核查记录。
第七条 新购车辆、转户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转营运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之前,通过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的方式,进行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登记记录。
《核查表》的登记及核查记录,采取手工记录和计算机打印方式配套进行,以计算机打印记录为准并记入档案。
第八条 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登记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之前进行,其中的车辆整备质量核查项目,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经检测设备进行实测。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应当核查车辆是否属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是否符合达标车型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做出核查结论。
第十条 核查结论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做出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派员进驻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共同落实本实施细则规定核查程序,并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人员分别签字承担责任。
第四章 核查程序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对新购车辆的核查:
(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二)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载客车辆,不做车辆参数、配置的核查,在《核查表》中登记并说明;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载货车辆,需对载货车辆的外形尺寸和货箱栏板内尺寸进行实际测量,并将实际测量结果在《核查表》中记录。
(三)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达标车型表》也检索不到的,应向核查申请人说明情况并终止核查,不得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四)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对车辆进行《核查表》登记后,按照《核查表》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和记录。车辆核查项目与《达标车型表》发布的有关数据、配置不一致的,核查和记录完成后应向核查申请人说明,不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五)除车辆整备质量实测之外,其他车辆参数、配置经核查后与《达标车型表》发布的有关数据、配置一致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并将车辆整备质量检测数据记录在《核查表》内。
(六)核查结束后,核查业务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承担责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署意见并加盖核查业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自2011年3月1日起对新购车辆的核查。
(一)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并向核查申请人说明,不得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二)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进行《核查表》登记后,按照《核查表》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和记录。
(三)车辆核查项目与《达标车型表》发布的车辆数据、配置不一致的,核查和记录完成后应向核查申请人说明,不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四)除车辆整备质量之外,其他车辆参数、配置与《达标车型表》发布的有关数据、配置一致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并将车辆整备质量检测数据记录在《核查表》内。
(五)核查结束后,核查业务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承担责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署意见并加盖核查业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公布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转籍的在用营运车辆建立《核查表》,按照《核查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购车辆、转籍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转营运车辆的核查:
(一)检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审核车辆型号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部已经发布的车型。
(二)查验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中登记的车辆型号与《核查表》登记是否一致;审核《核查表》中记录的数据是否与《达标车型表》中该车型的车辆参数、配置数据一致。
(三)《过渡期车型表》中的载货车辆,其外形尺寸或货箱栏板内尺寸超过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登记值的,应签注具体意见为:此车外形尺寸或货箱栏板内尺寸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加盖核查印章。
(四)经核查,对符合达标车型规定的车辆签署核查结论并在《核查表》加盖核查合格专用章(圆形),对不符合达标车型规定的车辆签署核查结论,在《核查表》加盖“燃料消耗量不合格”专用章(长方形)。
(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结论章之前,核查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签字承担核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全市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的标准执行、核查方式及程序的一致性,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得自行制定核查规则,违背或简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核查方式和核查程序。
第十七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接受委托从事达标车型与车辆参数、配置核查业务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核查项目不全、核查不规范、出具虚假报告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其承担车辆参数、配置核查业务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执行达标车型核查责任追究制度和《道路运输证》发放责任制度,经常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和举报投诉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外形尺寸或货箱栏板内尺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载货车辆,应向公安交管部门行函通知。
第十九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核查档案。对核查工作中发现或者存在问题的车型,定期向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